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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4执3325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宁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4执3325号申请执行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金泽园小区二期3栋商铺123号。

负责人宁群。

被执行人宁群,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现住长沙市望城区。

申请执行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宁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民终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宁群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宁群银行存款3088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宁群经济收入3088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宁群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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