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22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7P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舞钢市天楚百货店,经营场所:河南省舞钢市八台镇任桥村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81MA45RP2T4H。
经营者:楚书改,女,汉族,1970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舞钢市天楚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立案后,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在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