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彪马欧洲公司与义乌市爱朗商品采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82民初3581号
案件名称彪马欧洲公司与义乌市爱朗商品采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PUMA SE(彪马欧洲公司);义乌市爱朗商品采购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3581号 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赫佐格诺拉克市彪马街1号,91074。

代表人:纳里曼·尼尔(NeilNarriman)。

委托代理人:任庆亮,上海市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子杨,上海市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爱朗商品采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银海二区78幢5号4楼。

法定代表人:覃有权。

委托代理人:丁旭华,浙江云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彪马欧洲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爱朗商品采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彪马欧洲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事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彪马欧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已减半),由原告彪马欧洲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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