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知民初1号 原告:联合丽格(北京)医疗美容投资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院**楼607、6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57398590E。
法定代表人:李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况建国,广西鼎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柏菲丽格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南一路**盛丰国际**楼******房****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5MA5NJ4BW3J。
法定代表人:周星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联合丽格(北京)医疗美容投资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柏菲丽格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联合丽格(北京)医疗美容投资连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联合丽格(北京)医疗美容投资连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合丽格(北京)医疗美容投资连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联合丽格(北京)医疗美容投资连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