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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朱婵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5民初79678号
案件名称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朱婵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朱婵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79678号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刘涛,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文,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婵贞,女,1965年2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婵贞、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诉讼费用预交期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 闫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桑清圆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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