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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天河区东棠金富安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06民初5946号
案件名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天河区东棠金富安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东棠金富安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06民初5946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7Q。

法定代表人:张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东棠金富安商店,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上社东升大街3号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79。

经营者:古锡辉。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东棠金富安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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