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467号 申请执行人: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TOMMYHILFIGERLICENSINGB.V.),住所地荷兰1054ES阿姆斯特丹斯坦豪德塞德xx号。
被执行人:深圳市喜乐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晓东,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晓东,男,深圳市喜乐库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住深圳市龙华新区。
被执行人:阮健,男,1982年7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枣阳市。
被执行人:张楠,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美庐家居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刘蓓蓓。
被执行人:刘蓓蓓,女,住深圳市罗湖区。
申请执行人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TOMMYHILFIGERLICENSINGB.V.)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喜乐库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美庐家居饰品有限公司、徐晓东、阮健、张楠、刘蓓蓓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2民初531号之九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570400元,申请执行费18104元。
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及传统查控,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302182.36元,扣缴执行费18104元后,余款发放申请执行人。
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