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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招财进宝商贸有限公司与东营区欧诺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505民初3781号
案件名称河南招财进宝商贸有限公司与东营区欧诺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招财进宝商贸有限公司;东营区欧诺家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505民初3781号原告:河南招财进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461号1幢230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H。

法定代表人:任乐亮,总经理。

被告:东营区欧诺家具店,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金大地鸿基大厦A-56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

经营者:张德建。

原告河南招财进宝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区欧诺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河南招财进宝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东营区欧诺家具店立即停止侵害第1929474号“欧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东营区欧诺家具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停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东营区欧诺家具店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诉争的被告东营区欧诺家具店的行为是否存在侵害商标权的情形,正在由相关行政机关进行处理。

原告河南招财进宝商贸有限公司可待处理结果确定后另行依法主张权利。

故对原告河南招财进宝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招财进宝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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