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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与沂水县鑫旺食品厂、市中区金国庆糖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3民初476号
案件名称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与沂水县鑫旺食品厂、市中区金国庆糖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沂水县鑫旺食品厂;市中区金国庆糖果店;杨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3民初476号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周屋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罗士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水县鑫旺食品厂,住所地:沂水县龙家圈镇柴山。

投资人:杨恩。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勇,山东甘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中区金国庆糖果店,经营场所:枣庄市市中区香港街1#楼37号铺。

经营者:金国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倩倩、温伟文,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恩,男,199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沂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勇,山东甘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水县鑫旺食品厂、市中区金国庆糖果店、杨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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