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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优派日化有限公司、西安优路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与苍月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15民初56号
案件名称西安优派日化有限公司、西安优路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与苍月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安优派日化有限公司;西安优路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苍月松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民初56号 原告:西安优派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翠华路1688号创意盒子12层12-3。

法定代表人:何玉东,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优路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泾河工业园新城二号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何玉东,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苍月松,1991年5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

原告西安优派日化有限公司、西安优路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苍月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原告西安优派日化有限公司、西安优路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优派日化有限公司、西安优路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林 莉 审判员 王世如 审判员 高 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夏雅俊 书记员刘静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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