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民初56号 原告:西安优派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翠华路1688号创意盒子12层12-3。
法定代表人:何玉东,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优路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泾河工业园新城二号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何玉东,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苍月松,1991年5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
原告西安优派日化有限公司、西安优路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苍月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原告西安优派日化有限公司、西安优路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优派日化有限公司、西安优路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林 莉 审判员 王世如 审判员 高 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夏雅俊 书记员刘静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