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0号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晚报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逸凡,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奉元生小吃店,经营场所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莲湖路**。
经营者:奉元生。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奉元生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奉元生小吃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