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知民初232号 原告:朴振奎(JINKUPARK),男,1969年8月21日生,国籍:韩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王茂琪,男,1985年9月20日,汉族,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朴振奎诉被告王茂琪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朴振奎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朴振奎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