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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振奎与王茂琪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知民初232号
案件名称朴振奎与王茂琪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朴振奎;王茂琪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知民初232号 原告:朴振奎(JINKUPARK),男,1969年8月21日生,国籍:韩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王茂琪,男,1985年9月20日,汉族,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朴振奎诉被告王茂琪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朴振奎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朴振奎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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