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民监1号 原审原告: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鸿铭心金街银苑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杨健,董事长。
被告:李扬,女,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
原审原告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审被李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辽06民初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本案出现新证据,可能导致本案事实发生变化,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应予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