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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乐敦厨电商行、王敦玲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281执451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乐敦厨电商行、王敦玲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乐敦厨电商行;王敦玲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281执451号 申请执行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余姚市乐敦厨电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河姆渡镇东澄村小东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EP2CP68. 经营者:王敦玲 被执行人:王敦玲,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姚市乐敦厨电商行、王敦玲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余姚市乐敦厨电商行、王敦玲支付11087.5元及利息,支付案件执行费66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余姚市乐敦厨电商行、王敦玲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款11087.5元,及案件执行费66元;

申请执行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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