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知民初31号 原告:西安优派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翠华路**创意盒子**12-3。
法定代表人:何玉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安优露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泾河工业园新城**路北侧iv> 法定代表人:何玉东,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宝红,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波兰,1967年12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西安优派日化有限公司、西安优露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波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西安优派日化有限公司、西安优露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按规定办理减、缓、免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优派日化有限公司、西安优露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玉芳 人民陪审员 唐 咏 人民陪审员 杨晓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敬梦雅 代理书记员 贺卓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