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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三原天乐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4知民初23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三原天乐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三原天乐购物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知民初23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兆清,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原天乐购物广场,经营场所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土官村裕原路种子公司门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422MA6XRPNJ57。

经营者:李向勃。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三原天乐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经诉前调解,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三原天乐购物广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结束,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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