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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菲尔(长沙)新型支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安平县鑫立丝网有限公司、浙江顺畅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知民初252号之一
案件名称马克菲尔(长沙)新型支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安平县鑫立丝网有限公司、浙江顺畅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克菲尔(长沙)新型支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安平县鑫立丝网有限公司;浙江顺畅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知民初252号之一 原告:马克菲尔(长沙)新型支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谐园北路**。

法定代表人:MARCOFINELLI,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慧,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平县鑫立丝网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河北衡水市安平县南张沃村北100米处/div> 法定代表人:马盼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庆,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顺畅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钱江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袁新航,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克菲尔(长沙)新型支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平县鑫立丝网有限公司、浙江顺畅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马克菲尔(长沙)新型支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马克菲尔(长沙)新型支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克菲尔(长沙)新型支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马克菲尔(长沙)新型支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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