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8民初9号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A1-A6。
法定代表人:张竝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倩倩,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山市盛荣五金经营部,经,经营地址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贺福中路/div> 经营者:徐星,住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贺福中路**。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山市盛荣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