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31888号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6号1幢1层101D1-10。
法定代表人:银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依晨,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娇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桑园镇太行道西侧永和上城D-16。
法定代表人:徐晓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智勇,重庆凡赛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宁,重庆凡赛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晓东,男,199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智勇,重庆凡赛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宁,重庆凡赛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山区堰桥吴伟日用品店,经营场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堰桥雨人路。
经营者:吴伟。
被告:忠县九天图文工作室,经营场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巴王路72号。
经营者:龙文洁。
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手公司)与被告河北娇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徐晓东、惠山区堰桥吴伟日用品店、忠县九天图文工作室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快手公司于2021年2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快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