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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与忠县九天图文工作室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8民初31888号
案件名称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与忠县九天图文工作室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忠县九天图文工作室;惠山区堰桥吴伟日用品店;徐晓东;河北娇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31888号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6号1幢1层101D1-10。

法定代表人:银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依晨,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娇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桑园镇太行道西侧永和上城D-16。

法定代表人:徐晓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智勇,重庆凡赛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宁,重庆凡赛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晓东,男,199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智勇,重庆凡赛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宁,重庆凡赛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山区堰桥吴伟日用品店,经营场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堰桥雨人路。

经营者:吴伟。

被告:忠县九天图文工作室,经营场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巴王路72号。

经营者:龙文洁。

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手公司)与被告河北娇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徐晓东、惠山区堰桥吴伟日用品店、忠县九天图文工作室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快手公司于2021年2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快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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