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660号原告:北京安居佳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后永康胡同****楼**。
法定代表人:梁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博,北京中勤(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荣之轩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福州顺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安居佳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荣之轩商贸有限公司、福州顺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安居佳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安居佳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安居佳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安居佳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