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888号原告:索拉斯OLED公司,住所地爱尔兰共和国都柏林16,桑迪福德,巴顿霍尔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西兰·奥加拉,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明,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索广映像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3777号。
法定代表人:木井一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戈晓美,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俏,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索尼(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高桥洋,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淼,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坤,该公司员工。
被告:索尼公司,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港区港南一丁目7番1号。
法定代表人:吉田憲一郎,代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戈晓美,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毅,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金显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永登浦区汝矣大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郑浩英,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洋,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文,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C座2层215室。
法定代表人:张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丹华,该公司法务。
原告索拉斯OLED公司与被告上海索广映像有限公司、被告索尼(中国)有限公司、被告索尼公司、被告乐金显示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
原告索拉斯OLED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索拉斯OLED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索拉斯OLED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800元,由原告索拉斯OLED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