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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夏与北京凤凰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2民初3404号
案件名称万夏与北京凤凰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万夏;北京凤凰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凤凰出版社有限公司;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3404号原告:万夏,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紫图图书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飞,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洁,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湖南路1号B座。

法定代表人:梁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翔,北京市柴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龙,北京市柴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凤凰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央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倪培翔,社长兼总编辑。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翔,北京市柴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龙,北京市柴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凤凰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3号1幢12层1201室。

法定代表人:周兴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庚,北京市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夏与被告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凤凰出版社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凤凰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万夏于2021年2月2日明确向本院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并请本院依法将本案按撤诉处理。

万夏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干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万夏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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