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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婧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5民初59178号
案件名称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婧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李婧;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5民初59178号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英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晴,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柱萍,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婧,女,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二层2011室。

法定代表人:王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雪,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婧、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以双方庭前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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