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3478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雪宝,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iv>法定代表人:张奇。
被告:湖北久兴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住所地江陵县熊河镇荆洪路**法定代表人:潘小晓。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湖北久兴吉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中,经本院询问,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请求法院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