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5487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7P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
被告:深圳凤舞九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翠竹山庄**603信用代码91440300349639173E。
法定代表人:王宇文。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凤舞九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