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014号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16-1-4。
法定代表人:李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乾成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白国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钙,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乾成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
本案所涉的专利是名称为“手机支架(TOUCH-C)”、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
诉讼过程中,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