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2民初269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大厦24层)。
代表人:郑芸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致远,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长安千社文具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盛社区×××××××××王商业广场二区CQ1F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MA51R70X3N。
经营者:谢虎,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公民身份号码为511××××××××××××370。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东莞市长安千社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