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2民初2577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大朗四明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MA4WR01B73。
经营者:戴四明,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一组,公民身份号码为362××××××××××××714。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大朗四明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向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该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