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闪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9号陆港大厦A座1516室。
法定代表人:王保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兆荣,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胖布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临虹路128弄5号311室。
法定代表人:郭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闪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闪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胖布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胖布丁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的(2020)沪73知民初7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闪游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本案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闪游公司登记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地均不在上海市,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闪游公司实施被诉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在上海市。
闪游公司实际经营地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本案具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且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第一审案件,但本案是否属于信息网络侵权尚未定性。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裁定的法律依据不足。
胖布丁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是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本案中,胖布丁公司指控闪游公司侵害了其对《迷失岛3:宇宙的尘埃》(以下简称涉案游戏)享有的修改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认为闪游公司未经涉案游戏的著作权人胖布丁公司授权,使用技术手段对涉案游戏进行破解,并将破解版本上传至闪游公司运营的“骑士助手”平台上供用户免费下载使用,使用户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即可获取涉案游戏的全部内容。
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管辖规定。
本案胖布丁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上海市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闪游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 霞审 判 员 周 平审 判 员 岳利浩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王晓琳书 记 员 沈靖博裁判要点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66号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合议庭审判长:罗霞审判员:周平、岳利浩法官助理:王晓琳书记员:沈靖博裁判日期2021年2月20日关键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闪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胖布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内容:驳回被告西安闪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
法律问题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的管辖问题裁判观点本案案由是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本案中,胖布丁公司指控闪游公司侵害了其对《迷失岛3:宇宙的尘埃》享有的修改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认为闪游公司未经涉案游戏的著作权人胖布丁公司授权,使用技术手段对涉案游戏进行破解,并将破解版本上传至闪游公司运营的“骑士助手”平台上供用户免费下载使用,使用户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即可获取涉案游戏的全部内容。
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管辖规定。
本案胖布丁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上海市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