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179号原告:马慧军,男,汉族,1960年2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廊坊泰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开发区东方大学城0001-24丘17幢。
法定代表人:胡学文。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廊坊泰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马慧军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