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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永定区好贝贝婴幼儿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8民初534号
案件名称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永定区好贝贝婴幼儿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永定区好贝贝婴幼儿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8民初534号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鹤洞路30道5,6层(论岘洞,YangjinPlaza),营业执照注册编号211-87-50168。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冬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永定区好贝贝婴幼儿用品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环城东路3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22MA30CNBK4E。

经营者:王晓英,女,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俊龙,福建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秋霞,福建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伊视效公司)与被告永定区好贝贝婴幼儿用品店(以下简称:好贝贝婴幼儿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罗伊视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被告好贝贝婴幼儿用品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俊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伊视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好贝贝婴幼儿用品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罗伊视效公司第11269861号、第11269883号、第138472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好贝贝婴幼儿用品店赔偿罗伊视效公司的经济损失3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3.判令好贝贝婴幼儿用品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罗伊视效公司自1999年成立以来,专注动漫研发与制作,设计制作的《变形警车珀利(RobocarPoli)》系列动画片自2011年在韩国首播以来不仅成为韩国家喻户晓的卡通明星,还先后成功进入法国、日本、俄罗斯、中国、泰国等全球81个国家和地区,受到全世界小朋友的喜爱和欢迎,《变形警车珀利》动画片及其动画片内“珀利(Poli)”“罗伊(Roy)”“安巴(Amber)”“巴基(Bucky)”“海利(Helly)”“马克(Mark)”等形象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形成了巨大的市场和品牌价值。

2012年7月27日,罗伊视效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11269861号“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8类:玩具;

玩具汽车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2012年7月27日,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申请注册了第11269883号“ROBOCARPOL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8类:玩具;

玩具汽车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2014年1月2日,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申请注册了第13847267号“变形警车珀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8类:玩具;

玩具汽车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5年4月14日至2025年4月13日。

经调查发现,好贝贝婴幼儿用品店未经罗伊视效公司许可,擅自在其注册经营的“好贝贝”销售与罗伊视效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玩具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罗伊视效公司产品或经罗伊视效公司授权,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罗伊视效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

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好贝贝婴幼儿用品店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不仅严重损害了罗伊视效公司产品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而且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好贝贝婴幼儿用品店辩称,一、答辩人销售案涉玩具的数量只有一个,进货单价23元。

近两年,答辩人销售的玩具均在新罗区贝贝乐玩具店(以下简称“贝贝乐”)进货,2020年3月25日答辩人进货时,贝贝乐的负责人何长伟向答辩人推荐新款玩具“变形警车83166-42珀利”并拿了一个样品给答辩人试卖,进货单价23元,答辩人此后未再销售“变形警车83166-42珀利”。

二、答辩人为善意侵权,且案涉玩具有合法来源,答辩人系通过正规合法的途经购买,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承上所述,答辩人通过上一级经销商贝贝乐进货案涉玩具,贝贝乐主营就是玩具批发、零售,答辩人知道贝贝乐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才会在贝贝乐进货销售,对于销售该玩具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答辩人该行为属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善意侵权行为。

三、原告主张由答辩人赔偿其经济损失3万元,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

首先,原告主张由答辩人赔偿其损失3万元,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损失额的计算如何而来,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其次,如前述,答辩人销售案涉玩具“变形警车83166-42珀利”只有一个,进货单价23元,贝贝乐建议售价45元。

该玩具出售后,答辩人未再进货销售,不可能对原告造成3万元损失的后果。

从答辩人提供的2020年1月以来玩具进货的货单来看,2020年1月至今答辩人进货的全部儿童玩具仅2500余元,答辩人主营业务不是儿童玩具,不可能造成消费者错误认识,也不可能造成原告实际经济损失达3万元。

故,原告诉请由答辩人赔偿3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驳回原告诉请。

罗伊视效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第11269861号“ROBOCARPOLI珀利”(图文)商标档案、第11269883号“ROBOCARPOLI(文字)”商标档案、第13847267号“变形警车珀利(文字)”商标档案,证明:罗伊视效公司是涉案标识的商标权人。

2.(2019)深前证字第054066号公证书,3.人民网-《韩国变形警车珀利获中国消费者最喜爱的韩国品牌奖》网页截图,向中国消费者发布问卷调查,变形警车珀利在所有卡通玩具品牌中获得最高票数,证明:罗伊视效公司涉案商标具有较高品牌声誉,正品销量较高。

4.(2019)厦鹭证内字第73960号公证书,证明:罗伊视效公司相关作品形象及商标获得国内机构的认可和支持,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荣誉度。

5.(2020)闽泉海证内字第3689号公证书、侵权实物,证明:好贝贝婴幼儿用品店侵犯了罗伊视效公司的商标权。

好贝贝婴幼儿用品店向本院提交证据1.新罗区贝贝乐玩具店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玩具批发单、付款凭证、店铺现场照片,证明:1.被告的上一级经销商贝贝乐具有玩具批发、零售的资质;

2.被告仅于2020年3月25日从贝贝乐合法购进1个案涉玩具的事实。

3.2020年3月25日,被告通过信用卡刷卡结清了2020年1月至3月在贝贝乐购买包括案涉“变形警车83166-42珀利”在内的玩具货款,即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形成并履行完毕了口头合同;

4.被告只销售1个案涉玩具,而且销售的案涉玩具有合法来源。

5.被告2020年1月以来仅进货价值2500余元的儿童玩具,其主营业务并非儿童玩具。

证据2.阿里巴巴的POLI玩具车的价格,证明:被告的采购价格是合理的。

证据3.CCTV《变形警车珀利》第一集到第五集、第十二集的播放页面截图,证明:原告所谓的动画片播放数量寥寥,起不到显著的认知效果。

证据4.货单、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视频、录音,证明案涉玩具是从何长伟经营的贝贝乐购买。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好贝贝婴幼儿用品店对罗伊视效公司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罗伊视效公司对好贝贝婴幼儿用品店提供的证据有异议。

本院审查认为,好贝贝婴幼儿用品店提交证据是为了证明案涉玩具具有合法来源,但案涉玩具并没有标注生产厂商,属来路不明产品,不能证明涉案玩具具有合法来源,对好贝贝婴幼儿用品店提交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罗伊视效公司是一家成立于大韩民国的公司。

2012年7月27日,罗伊视效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11269861号“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8类:电动游艺车;

玩具;

玩具汽车;

棋;

运动用球;

射箭用器具;

圣诞树用装饰品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2012年7月27日,罗伊视效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11269883号“ROBOCARPOL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8类:电动游艺车;

玩具;

玩具汽车;

棋;

运动用球;

射箭用器具;

圣诞树用装饰品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2015年4月14日,罗伊视效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3847267号“变形警车珀利”商标,核定使用第28类商品:电动游艺车;

玩具;

玩具汽车;

运动用球;

射箭用器具;

体育活动器械;

塑料跑道;

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等,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4月13日。

2013年12月2日,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向“变形警车珀利”出具《聘书》,载明聘请其担任中国红十字基金会“马路天使”公益项目爱心大使。

2019年12月26日,在电商平台京东自营官方旗舰店上单个“变形警车珀利”卡通形象玩具的售价为89元,“珀利六合一套装”玩具售价为449元。

申请人领逸(厦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为维护罗伊视效公司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陈逸于2020年4月7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申请对其购买商品的行为及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2020年4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公证员陈某及该处公证员助理苏某以及申请人领逸(厦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逸来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路的“好贝贝婴幼儿用品店”的商店,在公证员陈某、公证员助理苏某的现场监督下,陈逸先对该商店门面及周围进行了拍照,然后进入该店,对店内的部分场景进行拍照,并在该店购买了以下商品:“玩具”一个,上述商品陈逸以支付宝支付的方式共支付45元。

上述拍照活动、商品购买结束及将购买的上述商品运回公证处后,陈逸对上述商品进行了拍照,对支付宝支付账单详情进行截图打印。

上述拍照、截图共得照片18张。

上述商品拍照后由公证员陈某和公证员助理苏某进行封存,封存后交由申请人自行保管。

2020年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出具(2020)闽泉海证内字第3689号公证书对上述事实予以公证。

庭审中,罗伊视效公司当庭提交由公证处封存的实物,经确认封条完整后进行现场拆封。

公证书所附公证实物为一盒“变形警车珀利”玩具、一个“好贝贝母婴用品”的购物袋。

被诉侵权玩具外包装盒的正面左下角、两侧面的上方、背面的右上角都印有“ ”标识,该标识与罗伊视效公司的第11269861号“ ”注册商标相同。

外包装盒的正面左下角、正上方中间、两侧面的下方、背面的上方都印有“变形警车珀利”字样。

另查明,好贝贝婴幼儿用品店系登记成立于2012年5月21日的个体户工商,经营范围为:婴幼儿用品、日用品批发兼零售;

零售预包装食品、零售乳制品。

罗伊视效公司在同一时期还向本院提起包括针对本案被告在内的系列诉讼案件共47件。

本院认为,罗伊视效公司是大韩民国注册成立的公司,本案属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由于罗伊视效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涉案知识产权保护请求,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罗伊视效公司经核准取得了第11269861号“ ”、第11269883号“ROBOCARPOLI”、第13847267号“变形警车珀利”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其合法权益依法应受到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经庭审比对,被诉侵权玩具外包装上的“ ”标识与罗伊视效公司的第11269861号“ ”注册商标相同,包涵的“ROBOCARPOLI”字样与罗伊视效公司的第11269883号“ROBOCARPOLI”注册商标相同,被诉侵权玩具外包装上的“变形警车珀利”字样与罗伊视效公司的第13847267号“变形警车珀利”注册商标相同,且涉案商品并非来源于罗伊视效公司,可以认定涉案商品为侵犯罗伊视效公司第11269861号“ ”、第11269883号“ROBOCARPOLI”、第13847267号“变形警车珀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出具(2020)闽泉海证内字第3689号公证书,可以认定被诉侵权玩具系由好贝贝婴幼儿用品店销售。

好贝贝婴幼儿用品店在其经营场所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罗伊视效公司第11269861号“ ”、第11269883号“ROBOCARPOLI”、第13847267号“变形警车珀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罗伊视效公司要求好贝贝婴幼儿用品店停止销售并销毁侵权商品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好贝贝婴幼儿用品店是实施市场交易行为的经营者,对于自身所售产品的来源应当施以较高的合理注意义务,在进货时应对产品进行审慎审查。

好贝贝婴幼儿用品店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所售商品来源于罗伊视效公司,其具有合法来源的抗辩不能成立。

罗伊视效公司对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好贝贝婴幼儿用品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本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在五百万元以下酌情确定本案侵权赔偿数额。

罗伊视效公司虽未提交单据证实其因本案实际支出的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的具体金额,但其已实际委托律师出庭参加诉讼,相关的公证文书、购买侵权产品的单据均已作为证据提交,支出一定的维权费用显是必然。

综合考虑本案被侵权的商标的知名度,以及罗伊视效公司同时提起系列诉讼维权费用较低,好贝贝婴幼儿用品店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好贝贝婴幼儿用品店的经营规模,涉案侵权产品的售价,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等因素。

本院酌情确定好贝贝婴幼儿用品店赔偿罗伊视效公司包含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2500元。

综上所述,好贝贝婴幼儿用品店侵犯罗伊视效公司第11269861号“ ”、第11269883号“ROBOCARPOLI”、第13847267号“变形警车珀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清楚,罗伊视效公司诉请好贝贝婴幼儿用品店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损失,应予支持,但罗伊视效公司主张的损失赔偿金额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永定区好贝贝婴幼儿用品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第11269861号“ ”、第11269883号“ROBOCARPOLI”、第13847267号“变形警车珀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

二、永定区好贝贝婴幼儿用品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500元;

三、驳回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负担150元,永定区好贝贝婴幼儿用品店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永定区好贝贝婴幼儿用品店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张静瑜 审 判 员 严建锋 审 判 员 林发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赖晓敏 书 记 员 钟丽平 附注: 一、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九条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 (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

(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

(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

(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

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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