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91执20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
被执行人:进贤县盛达五金商行,住所地: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
本院在执行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进贤县金商行侵害商标权一案的(2020)赣0191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进贤县盛达五金商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进贤县盛达五金商行的存款及收入:2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