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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州扒鸡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康瑞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3执110号
案件名称山东德州扒鸡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康瑞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德州扒鸡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康瑞食品有限公司;淄川区波浩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执11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德州扒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晶华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561421139M。

法定代表人:崔贵海,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州康瑞食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华兴路**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L0981517XP。

法定代表人:陈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淄川区波浩超市,经营场所淄博市淄川区将军路街道办事处山水缘社区山川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2MA3PEW5002。

经营者:车新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3民初7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德州康瑞食品有限公司、淄川区波浩超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德州康瑞食品有限公司、淄川区波浩超市即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德州康瑞食品有限公司、淄川区波浩超市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德州康瑞食品有限公司、淄川区波浩超市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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