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043号 原告:陈彦秋,男,1970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飞翔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史集街道全民创业园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朱玉梅。
原告陈彦秋与被告宿迁市飞翔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陈彦秋于2020年12月2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陈彦秋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彦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彦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