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92民初3639号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林河大街**院****。
法定代表人:黄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浦口区罗燕焖锅店,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盘新路**盘锦花园****div>经营者:罗燕。
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罗燕焖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