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0民初4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被告:荣成市齐荣糖酒超市南山店,住所地,住所地威海市荣成市南山路iv>法定代表人:滕秀文,经营者。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市齐荣糖酒超市南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