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84号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长江埔二路8号A栋301。
法定代表人:梁美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帆,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谢 晋审判员 闵俊伟审判员 蔡 晓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