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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彩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民初3号
案件名称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彩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王彩莲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3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2M00009ML7P。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彩莲,女,汉族,1974年8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良鹤,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彩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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