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3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2M00009ML7P。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彩莲,女,汉族,1974年8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良鹤,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彩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