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81民初4500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新桥仙娇百货店,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新郁中路5号。
经营者:王仙娇。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新桥仙娇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
因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诉讼费用,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