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3知民初105号原告:马慧军,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领世铝塑制品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办事处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艳来,总经理。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马慧军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
审判长 裴 然审判员 刘雪峰审判员 于明辉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封宇华书记员张梦凝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