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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倍佳洁日化批发商行、晋州市同心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民初2131号
案件名称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倍佳洁日化批发商行、晋州市同心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倍佳洁日化批发商行;晋州市同心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131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紫玲,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倍佳洁日化批发商行。

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新雪社区下雪村6巷3号202。

经营者:黄亚周。

被告:晋州市同心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祁底镇管洽村。

法定代表人:黄亚周。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倍佳洁日化批发商行、晋州市同心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立案。

2020年5月15日,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本案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人民币2万元”。

同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800元,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1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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