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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山东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民终1065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山东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山东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山东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海阳尚悦百货店;上海杰仕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民终10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弗朗西斯科巴特利大街1155号。

授权代表人:托马斯M.宏达(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强,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威海市昆明路45号。

法定代表人:王培桓,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海阳尚悦百货店,营业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海阳市区海阳路68号。

负责人:王培桓,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杰仕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双店路518号1251室。

法定代表人:杨礼兴,董事长。

上诉人利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山东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海阳尚悦百货店、上海杰仕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6民初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利惠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利惠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利惠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利惠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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