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民终10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弗朗西斯科巴特利大街1155号。
授权代表人:托马斯M.宏达(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强,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威海市昆明路45号。
法定代表人:王培桓,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海阳尚悦百货店,营业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海阳市区海阳路68号。
负责人:王培桓,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杰仕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双店路518号1251室。
法定代表人:杨礼兴,董事长。
上诉人利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山东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海阳尚悦百货店、上海杰仕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6民初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利惠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利惠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利惠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利惠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