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19653号原告:姚旭亮(YIU,YUKLEUNG),男,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中国香港屯门,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科枫,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磊,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文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贝妮丝酒店用品厂,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社区六和路174号,个体经营。
经营者:刘文吉。
原告姚旭亮与被告刘文吉、深圳市龙岗区贝妮丝酒店用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姚旭亮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文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旭亮撤回对被告刘文吉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