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92民初317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宬,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芳菲,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平县康平镇博杰化妆品城,经营场所康平县康平镇西岭街(农资楼下门市楼)。
经营者:庞博。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康平县康平镇博杰化妆品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第二、三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及合理费用支出人民币5,9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人民币10,000元”。
2020年5月26日,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8元,扣除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人民币4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