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2095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茜,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河口区红日综合超市,经营场所大连市沙河口区。
经营者关福生,男,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代理人任克梅,女,该超市员工,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沙河口区红日综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