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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华丽萍、亳州拉图庄园酿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1民初260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华丽萍、亳州拉图庄园酿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华丽萍;亳州拉图庄园酿酒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民初260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慧,北京东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东琪,北京东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丽萍,女,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亳州拉图庄园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楚店镇202省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尹纯磊。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丽萍、被告亳州拉图庄园酿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国忠审判员  白俊勇审判员  张庆枚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法官助理周航书记员刘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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