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1784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系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深长兴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7U。
负责人:林楚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晓静,广东卓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妮,广东卓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深长兴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