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1221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陶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创宏贸易有限公司双龙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吉社区大坪路9号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E。
法定代表人:曾文耿。
被告:深圳市中创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信义假日名城菁华园BC栋礼信中心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X。
法定代表人:曾素河。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创宏贸易有限公司双龙分公司、深圳市中创宏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