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08民初225号原告:普洱澜沧古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勐朗镇县城西郊温泉社区平掌路。
法定代表人:杜春峄,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峰,广东法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沁妮,广东法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六安市金安区修合茶社,住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解放北路明月港湾29#商业楼111#铺。
经营者:王修红。
原告普洱澜沧古茶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安市金安区修合茶社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
原告普洱澜沧古茶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普洱澜沧古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