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4民初4358号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英文名: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6TAISENGLINK,#08-00CHARLES&KEITHGROUPHEADQUARTERSSINGAPORE534101。
法定代表人:FongSheeBeng,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歌,广东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绍春,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绍春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
2020年5月7日,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负担。